党的十八大以来,长江流域19个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过持续攻坚,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干流水质2020年第一次全线年均值达到了II类,并连续保持了两年。但是,整体上看,目前长江流域治污压力依然较大,水体总磷污染问题突出,特别是部分重点湖库总磷超标比例高,总磷已成为长江流域水环境改善的关键因子。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水体总磷主要来源于农业源和生活源,其中生活源总磷排放量占比约达30%。除人体排泄物外,含磷洗涤废水是生活源总磷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是洗涤用品消费大国,据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统计,2021年洗涤用品销量1137.67万吨,其中,洗衣粉销量309.19万吨,人均年使用量2.38公斤。洗涤用品中洗衣粉中含磷量较高,根据洗衣粉行业标准,含磷洗衣粉中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8%。目前,含磷洗衣粉产量较小,每年约12.5万吨,且主要用于出口。但是由于含磷和无磷洗衣粉混杂销售、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无磷洗涤意识不强等原因,长江流域部分省市区市场上仍存在含磷洗衣粉的流通,尤其是在农村占比较高。
含磷洗衣粉中的三聚磷酸钠(占比约15%)是溶解性极强的有效磷,能充分被藻类等生物吸收利用。根据欧盟环境委员会相关研究报告,三聚磷酸钠对生活污水中有效磷的贡献达到50%。生活中,部分洗涤废水进入污水管网,部分则直接进入阳台雨水管网外排。据报道,1克有效磷可使藻类生长100克。因此,含磷洗衣粉一旦被销售使用,其含有的三聚磷酸钠可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汇入地表水,对水体造成较高的富营养化风险。《长江保护法》已明确规定要有效控制总磷排放量,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汇水区,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全力“守护好一江碧水”,建议在长江流域19个省市区禁止含磷洗涤用品销售,有效减少生活源磷排放。
为此,建议:
一是立法在长江流域省市区禁止销售含磷1.1%以上的洗衣粉。长江流域浙江、江苏、重庆等部分省市已实施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但总体来说,洗衣粉无磷化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亟待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在全流域强制实施。目前,无磷洗涤剂生产总量已超过98%,市场占有率高,生产技术成熟,无磷洗衣粉的生产成本目前已比含磷洗衣粉低,且未来随着国家污染防治力度力度的加大,含磷洗衣粉的主要原料三聚磷酸钠的价格还会不断提升,含磷洗衣粉的生产成本还会增加,因此,国家层立法禁止在长江流域销售含磷洗衣粉不仅不会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而且对生产厂家而言也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二是加强洗涤行业市场监管。建议制定洗涤用品国家强制标准,科学限定含磷与无磷洗涤用品含磷量,有效解决洗涤用品行业相关产品标准含磷量宽松、法律约束性不高等问题。对长江流域工业企业以及餐饮业、宾馆旅社、医疗机构等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含磷洗涤用品销售与使用情况;加强市场洗衣粉产品质量抽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促使各行业对含磷洗涤用品不进、不存、不销、不用。
三是加快洗涤行业绿色化、环保化、高质化发展。针对无磷洗衣粉造成的水处理工艺污泥量增多、水体悬浮物浓度升高等环境问题,加快对无磷洗衣粉新型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的研发与绿色升级。浓缩型洗衣粉活性物含量更高、去污力强,使用量比普通型可以减半,为提高洗涤用品利用效率,降低洗涤用品环境污染,加快推进洗涤剂浓缩化进程势在必行。同时,为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多功能、个性化产品逐步替代洗衣粉的使用也须加快步伐。
四是开展洗涤用品无磷化宣传。大力宣传、普及含磷洗涤用品对水体污染危害,引导消费者自觉选用无磷洗涤用品;开展洗涤用品常识教育,指导消费者准确、适量使用洗涤用品,提升消费者正确选用浓缩产品的意识,避免过度使用造成浪费、污染环境。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